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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夏产业创新发展基金会
对外资助项目评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对外资助公益项目评审方式和程序,提高评审效率,保证基金会对公益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及客观性,切实行使和落实基金会各部门和员工的职权,根据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的重大业务活动是指除定向捐赠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80万元以上的对外资助项目;
第三条  理事会负责对基金会项目的战略框架和具体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评估等环节制定相应管理规范,并行使决策权;
第三章  评审机制
第四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项目评审意见;
第五条  理事会对项目的评审采取投票表决制,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即可资助;投票表决可通过会议、通讯(包括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理事会会议记录、通讯记录等材料应作为项目档案保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评审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部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基金会项目申请流程整理已收到的《项目申请表》,并由项目部工作组对申请项目的机构以及项目本身进行初步审查、评估,结合各方面意见或建议,向部门主管领导提出参考意见或建议,报送至项目经理进行初评;
(二)由项目经理指定项目小组对项目进行跟进,项目小组应在充分了解项目申请机构、项目情况后,对《项目申请书》提出建议及意见,并对该机构进行调查,经项目经理确认后,向理事会推荐,并建议理事会对项目进行评议;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基金会顾问、外部专家或志愿者参与评议;
(三)经理事会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由项目部准备合作协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由理事长代表基金会与申请机构签署合作协议、《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要求的其他文件应当作为合作协议附件;财务部门根据协议拨款,相关文件应当在项目部、宣传部、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备份;
(四)项目阶段性报告和财务报告由项目部指定的项目小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负责跟进,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总结报告以及审计报告和项目小组结项报告,须报项目主办部门审批,经理事长批准后,财务部履行下一笔款项划拨职责;提交的相关报告应在资产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五)项目评估过程:
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以后,项目部会同资产管理部、财务部对项目进行全程评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项目实施效果。并及时向理事会报送评估结果,理事会讨论后通过;100万元以上项目在必要情况下可引入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报理事会,经理事会讨论后通过。项目结题后相关项目档案应在项目部、资产管理部备案用于下一步项目的开发研究。
(六)以下与合作协议规定内容有重大不同的事项,申请机构须向项目小组提出书面说明并阐述原因,项目小组将是否接受要求的建议报项目主管领导,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1.项目负责人的变更;
2.超出项目预算10%的财务变动;
3.项目申请机构的合并、撤销、负责人更换等组织机构方面的变动或变更;
4.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与项目建议书的设计有重大变动;
5.其他能够影响到项目目标或项目实施计划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项目部须在对外招标截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起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改权属基金会理事会,本规则的修改需经理事会成员充分讨论后,由理事长签署文件方式通过;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则与基金会章程相冲突的,以基金会章程为准。
附:《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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